欢迎光临!今天是2025年3月12日 星期三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机构 | 入会申请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首页 协会动态 资讯速览 通知公告 住房保障 资质信息 培训考察 会员风采 重要活动 电子刊物 政策法规 网上联展 人力资源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速览 >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2-06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金管规20242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经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和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等。

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离休、退休;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出境定居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或(二)项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应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申请提取的,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铁路分中心职工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铁路分中心职工实际工作所在的市区或县无自住住房。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申请提取的,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职工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申请提取的,重大疾病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者应在广西区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铁路分中心职工的,患者应铁路分中心职工工作地、户籍地所属省份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一)至(六)项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一)(二)项,职工及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发生本办法第第(一)至(六)项中多项提取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情形申请提取一次;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应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第十五条 同一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20171031日后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清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提取时,应以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和罚息后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至(十)项提取情形未申请南宁公积金贷款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南宁公积金贷款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南宁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注销个人账户

十九 <, /SPAN>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的;

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一定期限内提取资格的;

)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未发生实际住房消费支出或存在虚假住房消费行为的;

(五)住房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的;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外,非借款人或非借款人配偶申请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一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再交易住房司法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购房合同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最后一次提取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

(三)所购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12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

二十二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批准许可证件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费用

二十三  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开具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

第二十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贷款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结清贷款(含正常结清、提前结清)的,最后一次提取自贷款清之日起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职工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提取频次按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租房自住期间可每月申请提取一次或累计多月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房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租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可在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基础上提高相应额度。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租金价格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情况设定和适时调整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新市民、青年人和城镇住房收入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

第二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加装电梯批准后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频次内申请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或实际分摊支付的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及财政补贴情况设定和适时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限额,报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二十  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自住院收费凭证开具之日起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实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

二十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六)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之后不再补提。

三十  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原则上不早于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缴存的时间。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的,申请还贷提取时,可合并计算未提取期间。

三十一  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应不低于100元。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时,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当提高职工提取后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保留额度,但保留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一年的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三十二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业务申请材料。具体材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

三十三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签署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授权同意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三十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利用信息化技术,丰富提取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经职工授权同意,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获得职工提取申请材料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第三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核结论,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七条准予提取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与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购房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职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机构的银行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其房租。具体适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委托划转的具体要求等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后公布执行。

四十  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核或做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南宁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及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四十一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利用伪造变造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隐瞒相关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诉讼关系、婚姻关系、离职事由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通过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通过录入虚假信息或瞒报真实信息等方式在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以其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四十二  南宁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办理提取时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行为的,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有关管理部门或信用平台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责令限期退款拒不退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由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十六  南宁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铁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十七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十八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12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南金规20243)继续有效。

 
通知公告  
 ·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地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
 ·关于交纳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202
 ·转载|南宁市2022年第十一期国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我市房地产行业新
 ·关于召开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202
 ·关于选聘房地产行业调解员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资讯速览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王中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民营企业反映的
 ·央行:加大存量商品房和存量土地盘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一站式解决!南宁市线下房源超市今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推动构
协会动态  
 ·“好房子 悦生活”迎新春购房安家
 ·凝心聚力 行稳致远|市房协第六届
 ·2024年南宁市房地产行业优秀信
 ·“好房子·悦生活”“方便看房·幸
 ·政策利好频频传 止跌回稳促信心|
 ·市房协组织召开房地产营销工作座谈
 ·“好房子·悦生活”——购房租房进
 ·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召开第六届第一
 ·2024年半年度广西房地产市场分
Copyright © 2007-2021 www.nnsf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南宁房地产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桂ICP备130045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