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南宁市房协。英文译文:TheRealEstateAssociationofNanningCity(英文缩写REANC) 第二条协会性质:南宁市房协是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市场营销策划、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修建装饰等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宝路翠园巷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方面的各项工作。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房地产展销会、交易会,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五)培训房地产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和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组织行业横向交流,发展同全区、区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为会员单位有偿代办资质申报、项目报建、年检初审等手续及提供必要的服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市场营销策划、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修建装饰等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收取会费,发予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以自愿为原则,允许多交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协会实行单位理事制,为便于联络,理事由理事单位书面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原委派的理事调离或者辞职的,可以书面另派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协助会长开展协会的重要工作; (一)指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半数以上副会长书面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半数以上副会长可以书面提名会长候选人,交由理事会决定向会员大会提名; (四)优先享受协会开展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实行单位副会长制。为便于联络,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书面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原委派的副会长调离或者辞职的,可以书面另派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资格终止: 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连续二年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及相关活动,且无书面请假的,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协会需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下接受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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