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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营场所征求意见:住宅或可登记为经营性用房
时间:2014-03-05 来源:南宁晚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或将成为现实,住宅也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允许登记为经营性用房。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中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机关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多种条件,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这种较为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发展。

    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企业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申请企业登记需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企业应只有一个住所,但可设立多个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和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外,一个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对于俗称的“住改商”,《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规定,明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歌舞及游艺娱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依据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邀您参与

    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3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NNXY520@163.com)或者以信函(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530012)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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