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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
时间:201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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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全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问责。 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和效果。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资金投入是否到位,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市、县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住房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每月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科学合理,是否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条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管理及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巡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和年度自查。年度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日常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自查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不一致的,责成设区市人民政府限期说明情况,并作出必要修正。经核实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结合巡查、自查和核查等情况,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次。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一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 第十五条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 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第四章奖励和问责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整改不力,工作失职,致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 (二)滥用职权,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60分) 1、任务落实(10分)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2分);制定实施方案(3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5分)。 2、资金落实(25分)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争取中央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分);落实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其他资金(5分)。 3、土地供应(15分) 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 4、项目管理(10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积极整改上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40分) 5、制度建设(10分)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比例达到100%(6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3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3分)。 6、规划及年度计划(3分) 制定了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实际及发展,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7、资金来源及管理(5分)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3分);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2分)。 8、管理及服务(7分) 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3分);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2分);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9、实施程序(7分)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4分);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3分)。 10、动态管理(8分) 建立了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有深度、有价值(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现动态管理(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4分)。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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