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买卖中推荐使用《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可使用该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凡在2009年1月1日前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可采用原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到该预售许可项目售完。使用该合同的,要补充完善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条款。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按规定明示《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fc.nanning.gov.cn/)查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并登录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nfdc.net/)下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