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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12-11-0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11之后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买卖中推荐使用《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可使用该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凡在200911日前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可采用原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到该预售许可项目售完。使用该合同的,要补充完善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条款。

二、自20091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按规定明示《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fc.nanning.gov.cn/)查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并登录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nfdc.net/)下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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