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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小组到市房协进行调研
时间:2015-07-29 作者:黄科 来源: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评估《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27日下午,受市法制办委托的广西民族大学的蒋鸣湄教授带领的市立法评估小组一行3人到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评估调研,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徐建花接待了评估小组,并就《办法》中的相关方面规定阐述了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对于蒋教授提出的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商)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增加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可否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预缴来减轻开发商的资金压力的问题,徐秘书长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式下,一次性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确增加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如果能按照合适的额度分期预缴,不但能减轻开发商的资金负担,同样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能有效的统筹收取、管理和使用,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蒋教授反馈之前对业主进行的调研中,大多数业主认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收不用”,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时,徐秘书长认为,这主要是制度的设计和实际情况存有差距。相关法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受益三分之二建筑面积的业主表决同意才能动用。事实上,业主大会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愈发快节奏的今天,同时有三分之二建筑面积的业主表决同意,是难以做到的。国内多个城市都进行了制度创新,尽可能简化流程。如浙江省已出台新规:房屋维修方案公示以后,只要建筑物内所有权人不超过1/3的业主书面提出反对意见,就视为公示同意。如此等等的新做法,都是为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能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当蒋教授谈到如何界定开发商的维修责任时,徐秘书长说,我国相关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保修期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进行,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调研最后,立法评估小组还与徐秘书长就《办法》所规定的管理模式、利息归属、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悉,《办法》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总则、交存、管理、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全面规范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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