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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还贷可约定提取
时间:2015-11-01
 

日前,市民赵先生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来的一条短信:“从2015年5月起,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还贷‘约定提取’便民业务,职工经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每年度还贷提取金额由中心按期自动完成划转……”记者从该中心了解到,该项业务是对还贷提取业务的简化,意味着今后缴存职工不用再带着相关材料去办理了,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系统每年定期划转。

纯公积金贷款可使用“约定提取”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是对还贷提取业务的简化,从今年5月开始实行,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受理1300多单业务。据介绍,目前,该业务仅向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正常还贷的缴存职工开放,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推广至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人。

该负责人称,该项业务将1年12个月设为一个划转周期,一年划转一次,约定划款日期,由申请人和公积金中心协商而定。这也意味着,今后缴存职工不再需要带相关材料两头跑了。

比如,张女士想在每年的6月份提取公积金,为此,经双方协商,将约定划款的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双方签订“约定提取”业务之后,系统每年就会在双方约定的划转日,划转这年可以领取的额度。

正常还贷才能办理“约定提取”

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门槛还有以下几项: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开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缴存人在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且目前正常还贷;缴存人具有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条件和资料。

还有市民有疑问:“如果已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的账户,还可以在管理部柜台办理部分提取吗?”相关负责人解释,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不可办,但符合其他提取条件仍可办理,如仍可办购房提取。

需提醒的是,借款人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联名卡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填写《约定提取变更表》;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并填写《终止约定提取申请》。约定提取协议终止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在服务网点柜台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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