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买卖行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部门第8号令)和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现就我市关于实施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买卖,通过本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部门)负责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的指导监督。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负责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具体实施工作。
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网签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培训工作。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到产权中心办理网签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领取登录网签系统的专用密钥。
取得入网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通过市住房部门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中心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基本程序:
(一)验核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认真核验房屋权属状况、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按照统一编号管理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发布房源信息。对符合买卖条件的,接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签系统上发布房源信息,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三)签订买卖合同。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
(四)权属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再行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督促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相关经纪配套服务。
五、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共同到产权中心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相关手续。
六、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交易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产权中心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本企业经纪活动的管理,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人员内部管理、提高经纪服务水平,对所提供经纪服务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开展网上签约业务情况将作为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九、本通知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