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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1-16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优化南宁市人才集聚环境,有效解决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我局组织修订了《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联系方式:市住房局租赁科,电话:5621380)

 

 

附件1:

 

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南宁市人才集聚环境,有效解决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市级人才公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用于安置本市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工作创业的除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以下简称其他人才)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人才,指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国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人才,或取得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人才办负责我市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级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年度需求计划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室内装修、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公寓的家具和家电等各项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科技、审计、价格、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准入分配

 

第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需求年度计划,通过新建、购买、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按照《南宁市人才公寓装修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和配备家电家具等设施,其他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当符合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以及未享受过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等条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配租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二) 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聘用证明、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等,来邕创办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材料;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当符合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校毕业证、学位证,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 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聘用证明、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等,来邕创办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材料;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配租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配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申请审批流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属于A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 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个人免交租金;

(二) 属于B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前3年免交租金,后2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

(三) 属于C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前3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后2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

(四) 属于D类人才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9 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公寓,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

(五)属于其他人才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6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公寓,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第十一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配租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视房源状况给予高层次人才安排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人才三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配租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和规则给予其他人才安排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条款应当包括签订方基本权利义务、续租和退租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本人承担。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公寓的有线电视、网络的报装、开通。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市住房保障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纳入市住房保障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人才公寓住房档案,对人才公寓使用、配租入住情况进行统计,并将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的统计情况每年报送一次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人才公寓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人才公寓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租、转借、擅自互换人才公寓或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人才公寓用于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续租和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租赁的公寓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的,由用人单位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续租手续。

其他人才租赁的公寓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的,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八条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高层次人才被取消待遇资格的,或在本市服务期满、服务期提前终止的,分别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承租人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其他人才因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承租人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其他人才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由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在接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腾退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还应参照当时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四倍标准追缴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城区、县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筹建的人才公寓管理,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15年11月26日《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施行,2015年12月1日《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建立了我市人才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2013年开工建设的高坡岭人才公寓公租房项目以人才公寓立项,是我市第一个由政府投资的人才公寓项目。该项目规划建设10栋楼共计4159套住房,除4#、5#楼共582套作为高层次人才房(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统筹管理和制定需求计划),其余3577套均为其他人才房。鉴于《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无相关规定,为解决问题,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决定由市住房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1、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5〕84号)

2、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5〕83号)

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4、中共南宁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坡岭路东侧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分配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7年8月16日印发)

三、修订过程

市住房局于8月下旬启动修订工作,9月19日形成初稿,并向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反馈意见后,10月27日市住房局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各与会单位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14日,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关于制定依据的问题

《办法》第一条引用的文件依据,特别是《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一2016年》(南办发〔2014〕 81号),已不适应当前需要,征求意见稿予以删除。

2、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改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市级人才公寓。

3、关于人才类型设定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增加了“其他人才”的类型设定,即“在本市工作创业的除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

4、关于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定义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的定义,高层次人才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他人才是指在指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国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人才,或取得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5、关于各部门职责调整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年度需求计划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室内装修、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公寓的家具和家电等各项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

(二)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准入分配

1、关于人才公寓装修的问题

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租赁的人才公寓在建设装修方面的标准不一致,征求意见稿将人才公寓分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和其他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在第六条规定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按照《南宁市人才公寓装修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和配备家电家具等设施,其他人才申请租赁的公寓参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2、关于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人才范围的问题

因征求意见稿第七、八条已经明确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准入条件,所以删除了《办法》第七条“经认定并执有南宁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的相关内容。

3、关于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审核和配租程序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区分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第七条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准入条件及收件材料;第八条为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准入条件及收件材料。

征求意见稿区分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分别设定审核程序,其中第九条第一款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审核程序,仍沿用《办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审核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4、关于配租规则、租赁期限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配租规则。第十一条将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统一定为5年。

(三)第三章租赁和使用管理

1、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的问题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需通过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三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其他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由本人提出,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其他人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

2、关于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的责任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3、关于交纳租赁保证金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为了体现对人才的优待,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交纳租赁保证金的规定。

4、关于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承担的问题

根据我市人才政策,高层次人才承租的人才公寓应配套齐全,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沿用了《办法》的规定,即高层次人才公寓住房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的报装、开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但其他人才承租的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门只负责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

5、关于报送统计情况的问题

因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掌握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的情况,所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除了要对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统计数据外,还要将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的统计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将报送时限由半年改为一年。

6、关于取消资格的问题

为了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增加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情形的条款。

(四)第四章续租和退出管理

1、关于如何申请续租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调整高层次人才申请续租的表述,同时增加其他人才申请续租的规定。

2、关于退租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十九条增加其他人才退租的规定。

3、关于延长退租时间的问题

为简化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将“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修改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市委人才办审定的流程。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

1、关于骗租处置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对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还应参照当时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四倍标准追缴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并且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修改为“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还应参照当时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四倍标准追缴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增加纳入信用管理的内容。

2、关于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城区、县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筹建的人才公寓管理,可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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