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多次对房地产调控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购房”“要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2017年12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六大目标,其中一项就是“抓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的指示精神,我厅启动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办法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五)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及具体措施
(一)防风险:1.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完善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管要求;2.修订完善暂定资质企业开发大型项目的规定,防范资金链断裂和“烂尾”风险;3.明确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二)促发展: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市)备案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并简化备案内容;2.鼓励区内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西投资开发项目,扶持和服务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
(三)保稳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预售监管、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企业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条件,明确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级审批和管理”,主要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授权,明确房地产资质审批的条件、分级审批和管理的权限。
其中,明确区内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西投资开发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其开发实体资质直接核定资质等级,鼓励先进和有实力的企业到广西投资。同意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集中使用开发业绩,扶持和服务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章为“市场监管和服务”,主要是在采纳各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行政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预售审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四章为“检查和考核”,主要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授权,明确对房地产资质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责任。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形和责任。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但不局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文件规定的违规情形,因此有可能不仅房地产主管部门一家执行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