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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4-22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现就规范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我局下属的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物业。其中,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包括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2009年1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四、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本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资金中心设立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7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具体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六、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

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二)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七、《办法》实施前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且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按《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元/㎡)交存。未能完成业主表决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二)实行。

  八、《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结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

(三)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

(四)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资料(合同、协议、约定等)。

九、业主已按《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457号)和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10〕305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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