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南住建〔2020〕101号)。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从事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社区工作并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单位意见书》、身份证件原件,如保障家庭人员符合减免条件的,需另行提供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原件。
1.2020年1月起至疫情防控解除期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合同在有效期内的,2020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减免3个月租金。
2.减免租金期限自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计算,减免期限为3个月,合同有效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进行减免租金。减免租金期限结束后恢复合同约定租金。
3.承租人申请减免租金的,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减免租金申请:
(1)保障资格被取消的;
(2)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的;
(3)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4)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西乡塘服务站: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38号(咨询电话: 18169648708)。
新阳服务站:南宁市兴宁区解放路81号(咨询电话: 18169646568)。
江南服务站: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7-1号(咨询电话: 18078109758)。
兴宁服务站: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5号(咨询电话: 18172358678)。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单位意见书》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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