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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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 (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 |
工程投资总额的1.5% |
《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198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1号 |
是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二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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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37号) 2.《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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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一) |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
10元/平方米 |
(二) |
工业项目用地 |
8元/平方米 |
(三) |
基础设施用地 |
6元/平方米 |
(四) |
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
5元/平方米 |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三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型收费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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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搬迁户办理相关证件工本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20〕70号) |
一、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一)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的; (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四)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五)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三、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一)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四)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其他情形: (一)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是 |
(一)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三)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550元/件(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
(四)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
四 |
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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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避《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 2、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26号) 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南价费[2016]1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7]52号 |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6号)精神,放宽工业用地出让金交款期限,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工业用地土地交易服务费。 |
是 |
(一)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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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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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3.00%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2.00%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00%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35%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
0.25%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075% |
2 |
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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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①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2.50%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1.50%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00%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50%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30%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10% |
3 |
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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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书面咨询 |
单位或个人 |
双方协议 |
4 |
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
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
50 |
5 |
场地租赁费 |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等中介机构 |
协商确定 |
(二)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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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避《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 2、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3]120号) |
无 |
是 |
1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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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4%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3%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0%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80%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30%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 |
0.15% |
2 |
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
1、交易成交: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交易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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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3.50%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2%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0%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80%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30%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 |
0.15% |
3 |
协议出让 |
1、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按成交价的1%计费 |
4 |
协议转让 |
1、协议转让含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2、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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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1%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
0.40% |
③ |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0.30% |
④ |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 |
0.15% |
5 |
租赁 |
1、由出租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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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租金总额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1% |
② |
租金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
0.60% |
③ |
租金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0.30% |
④ |
租金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15% |
⑤ |
租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
0.10% |
6 |
抵押 |
由抵押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按每宗100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