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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2-03-23 来源:市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充分发挥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和《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5天。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4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szjjsc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韦工  5645662)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

http://117.141.131.185.8001.ipv6.dsjfzj.nanning.gov.cn/po/f/view-7-3890c3769e80407c80e69a21f516ea19.html

 

 

 

附件一: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更好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充分发挥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作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区(不含武鸣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中的人防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

二、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人防车位可参照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三、销售

(一)人防车位销售参照商品房销售执行,并遵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相关要求。

(二)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国家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四、不动产登记

人防车位申请首次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参照商品房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武鸣区、各县(市)可按照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界定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XX月XX日

 

 

附件二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充分发挥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作用,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更好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三、《通知》相关条款说明

《通知》共有五条内容。第一条是明确了《通知》的实施范围。第二条是对人防车位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方式进行明确,人防车位可参照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第三条是对人防车位的销售方式进行规定,参照商品房销售执行,并遵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相关要求,并且需在转移、变更合同中特别注明相关事项。第四条是对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进行明确,人防车位申请首次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可参照商品房办理第五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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