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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1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流程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

 

为促进安置留用地的有序开发利用,规范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现制定市本级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的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组织申请材料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的申请,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以下简称“核实意见”)。

核实意见(详见附件2)包含以下材料:

1.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核定的3个附件:《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附件加盖公章)。其中,《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须包含《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

2.《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加盖公章,详见附件3)。

(二)面积审核

安置留用地权利人提供权属面积审核成果(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属地自然资源局(包括高新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分局)凭安置留用地权利人提供的核实意见及面积审核等申请材料,出具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住建部门根据安置留用地权人提供的核实意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申请材料,出具转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转让交易申请

(一)申请主体

安置留用地权利人。

(二)受理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三)转让方式

公开竞价(挂牌、拍卖)、公开协议转让。

(四)申请材料

1.安置留用地权利人转让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4)。

2.不动产权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置留用地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原件,存复印件)。

5.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核原件,存复印件)。

6.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

7.《建设条件意见书》(原件)。

8.转让宗地面积审核材料(原件)。

9.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5)

10.申请转让的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已经设置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

三、交易工作方案审核及批复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二)转让交易审核

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详规科、审批办、监察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局等依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要点:

1.核实不动产权属情况。核查不动产权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有关限制转让的情况。

2.核查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

3.核查是否超过开竣工时间。

4.核对及确认申请材料的内容及表述。如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意见所涉及审核内容是否完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表述清晰

5.核实用地规划条件。

6.现场勘查核实用地界址及地面附着物情况。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编制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案审议

转让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暂停办理转让安置留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并移交相关业务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高新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新区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划拨补办出让业务。

(四)供地方案审议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通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高新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业务,明确以申请时点为评估时点,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划拨补办出让方案经业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供地方案,移交至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五)交易工作方案批复

根据转让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安置留用地交易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工作小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转让活动

转让信息公布方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公告、公示。

(一)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转让活动,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

转让成交当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成交通知书》(详见附件6,以下简称《成交通知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详见附件7,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让人、转让人同时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成交结果公示5日。

(二)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采用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公布安置留用地转让的宗地信息及《安置留用地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转让意向书》,详见附件8)。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公布期内,协议受让申请人须持与转让人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提交报名申请。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确认其具备竞买人资格。公布期满,如该宗地只有一个竞买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将该意向报名结果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当日,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转让签约仪式。签约仪式当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成交通知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与转让合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转让人、受让人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公布期内,如该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则转为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

(三)转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将上述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原件各一份)移交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由其做好后期项目监管工作。

五、签订划拨补办出让合同

受让人在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高新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补充明确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双方自签订转让合同并解除限制后15个工作日内,可持相关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并且转让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七、本流程自2024年8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图

2.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的函(范本)

3.南宁市      宗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范本)

4.关于   宗地安置留用地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的申请(范本)

5.授权委托书(范本)

6.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成交通知书(范本)

7.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范本)

8.安置留用地转让意向书(范本)

附件1:公开转让流程图

附件2: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的函

(范本)

市自然资源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安置留用地转让,现将该安置留用地的安置建设和转让情况核实如下:

一、 安置留用地情况

截止至       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我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符合征地安置资格的人数共   人,需落实产业安置留用地   亩;符合拆迁安置资格的人数共   人,需落实住宅安置留用地   亩。上述需落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共计   亩,目前,已落实产业安置留用地   亩、住宅安置留用地共   亩,其中,地块一   亩,地块二   亩……本次申请转让涉及地块情况具体如下:

地块一:宗地号         ,位于                ,面积           ,权利人(分别)           ,使用权类型          ,用途及用途比例           ,容积率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 详见附件1),地块现状为              。

地块二:表述同上。

二、核实安置面积及转让交易面积情况

经核,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为    人,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实际安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用产业用房      平方米,安置于    宗地,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安置于      宗地,核定转让交易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宗地。

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进行核实,符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的安置标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进行集体表决,属村民真实的意见表述。

转让宗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需在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    %,方可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建设过程具体由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综上所述,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意见: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三、转让事项

(一)转让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公布期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满,宗地只有一个竞买人。如公布期内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转为公开竞价方式。

2.采用公开竞价(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

(二)交易要求

1.竞价方式。选择以下   方式(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按安置面积最大者;②转让价格最高者;③安置面积最大和转让价格最高者。

2.交易价格。按以下   情形(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    万元/亩,起始总价为    万元;②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③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    万元/亩,起始总价为    万元)和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④加价幅度为   万元/亩。

3.竞买保证金。收取竞买保证金      万元,竞买活动结束后,可按以下    方式处理:①退回原付款账户;②转为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③其他。

(三)建设要求

应表述《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

(四)土地交付标准

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四、其他事项

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了履约监管责任、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情况由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监管。现随函报送,请贵局编制转让方案时一并作为附件公示。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3:

南宁市                宗地

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范本)

 

甲方:南宁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                          (转让人)    

丙方:                          (受让人)    

丙方在        日南宁市    年第 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乙方转让的位于南宁市            (地块位置)的地块(宗地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上述地块公开转让项目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监管要求

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乙、丙双方须在            宗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预售以及            宗地建设、分配、回建安置物业面积、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和管理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已审核的《安置方案》、《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相关协议以及乙丙双方签定的《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执行全过程监管工作。

2.对上述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须在            宗地建设的            计容建筑面积及配套不计容建筑(以安置物业建筑方案为准)安置物业的建设、分配、回建安置物业面积、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

3.甲方应会同南宁市住建局对            宗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预售的过程进行监管,根据该宗地《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的要求,需乙方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集体表决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甲方认定预售面积后,即可按规定向南宁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根据《建设要求》及《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要求,缴纳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甲方进行监管,该履约保证金 (达到履约条件)   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无息如数退还丙方;若丙方违约《建设要求》及《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第   点第  款约定涉及赔偿的,赔偿金优先从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由丙方另行支付。

5.甲方可通过南宁市本级财政给予的城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定额补助,牵头完善            宗地周边教育等公建配套设施。

6.甲方监管丙方按照《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的要求对            宗地开发建设。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根据安置工作及丙方需要,乙方配合丙方依法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及时提供项目报建的相关手续、文件及证书,但所需各项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

2.归属乙方部分的安置物业建筑因水文、地质等原因需重大变更的,乙方有权对变更方案审核,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3.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归属乙方部分建筑分配方案,物业由乙方自行管理。

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5.依法履行交易过程中应尽的纳税义务。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按《安置方案》、《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要求,于            宗地出资建设面积不少于      计容建筑面积及配套不计容建筑(以安置物业建筑方案为准)的安置物业,产权归被安置群众集体所有,由乙方自行分配安置物业交付时,丙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乙方提供安置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2.丙方作为安置项目的合作投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宗地安置物业的建设资金筹措,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            宗地安置物业的建设工作、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和项目开发组织管理。

3.丙方代行乙方安置项目的建设主体职责,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组织项目可研、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完成,移交使用为止。

4.丙方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自主招标。

5.丙方须按《安置方案》、《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按约定要求交付。

6.丙方严格按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商品房开发,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7.丙方不能以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阻工等事项,作为拖延安置物业开工、竣工的理由。

8.丙方在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订    宗地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出让价款,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缴纳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等相关费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与丙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物业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外,丙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每延期一日由丙方向乙方支付需移交安置物业造价总额的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赔偿金。需移交安置物业造价总额由乙、丙双方共同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乙方同意的安置物业建设方案进行核定。

第四条 协议纠纷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纠纷,由三方自行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所引起的诉讼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备案壹份。

 

甲方(章):南宁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章):(转让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章):(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4:

关于     宗地安置留用地在土地二级市场

转让的申请

(范本)

 

市自然资源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并通过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决定采用转让(合作)开发方式对我村依法取得的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 安置留用地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征地安置资格的人数共   人,需落实产业安置留用地   亩,目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产业安置留用地共    亩;符合拆迁安置资格的人数共   人,需落实住宅安置留用地   亩,目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产业安置留用地共    亩,其中产业安置留用地   亩、住宅安置留用地共   亩。本次申请转让涉及地块情况具体如下:

地块一:宗地号         ,位于                ,面积           ,权利人(分别)           ,使用权类型          ,用途及用途比例           ,容积率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 详见附件 );宗地现状为                   

抵押查封情况:              

地块现状:(是否开工建设,地上建筑物情况)

地块二:表述同上。

二、核实安置面积及转让交易面积情况

经核,截止至     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为   人,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实际安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业用房         平方米,安置于    宗地,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安置于      宗地,核定转让交易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宗地。

三、转让事项

(一)转让方式:采用以下     种方式。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公布期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满,宗地只有一个竞买人。公布期内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则转为公开竞价方式。

2.采用公开竞价(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

(二)交易要求

1.竞价方式。选择以下     方式(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按安置面积最大;②转让价格最高者;③安置面积最大和转让价格最高者竞得。

2.交易价格。按以下     情形(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

①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    万元/亩,起始总价为    万元;②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③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    万元/亩,起始总价为    万元)和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④加价幅度为    万元/亩。

3.竞买保证金。收取竞买保证金      万元,竞买活动结束后,可按以下   方式处理(竞买保证金的设定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

①退回原付款账户;②转为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③其他。

4.成交后成交价款及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

账 号:                        

(三)建设要求。应表述《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

(四)转让相关文书:《安置留用地转让意向书》《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

(五)土地交付条件

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四、其他说明

现向你局申请办理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交易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本单位特此承诺:(一)对转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实披露,对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土地状况的真实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二)依法履行交易过程中应尽的纳税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范本)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现授权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托人姓名,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方式),全权办理我村集体经济组织              宗地在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有关事宜。委托时间自     日至     

受托人在该地块公开转让活动中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成交通知书

(范本)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你方在           日至           日南宁市     年第 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ZR   -    地块,宗地号             (或宗地中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该宗地为     (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留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      ),坐落于              ,使用权类型为      ,用途为           (用途比例),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              ,原权利人为         

请你方与转让人在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书、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转让合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签订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持转让合同、成交通知书、履约监管协议等材料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转让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本成交通知书一式份,转让人执份、受让人执份,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份。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7: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

(范本)

(本示范文本仅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参考,双方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自愿协商依法签订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ZR20   -00  号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0号)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特别声明: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对转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乙方如实披露,乙方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及现状已进行了解且无异议,自愿参加竞买、自愿成交。双方充分了解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仅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交易提供服务平台,不对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土地状况的真实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在           日至           日南宁市           ZR   -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以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甲方委托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公开转让的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承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四条  甲方自愿按本合同项下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为准)。乙方依法依规按《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项下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时交付给甲方,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基本情况:

1.转让地块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转让交易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2.转让地块坐落于         ,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                ,权利人:             

3.转让地块批准用途为            用地,使用权类型为       ,容积率       

4.转让地块使用年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5.转让地块有/无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抵押权人:          。该抵押权人已于         日书面同意该宗地按本合同项下约定条件转让。

6.转让地块出租、有无上盖建筑、三通一平情况                     

第六条  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合同项下宗地移交乙方。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第七条 甲方说明并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及其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未被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等其他不得转让或妨碍转让的情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根据成交结果,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退回原付款账户;(2)转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3)其他。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须持本合同、成交通知书、《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与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就本合同项下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投资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转让地块,并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安置用房给甲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有投资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至25%,可以与转让方共同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涉及            宗地转让发生的税费中依法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由甲方承担,依法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由乙方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关于安置物业的交付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在双方签订的《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在安置物业建成交付之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股权、转让开发权、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转让,安置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由乙方自行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乙方须在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    %,方可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备存贰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件:

1.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壹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

3.(转让地块存在权属抵押的)抵押权证书、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声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转让人)(章)               乙方(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通讯住址: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8:

安置留用地转让意向书

(范本)

 

转让人:                     (甲方)

拟受让人:                   (乙方)

 

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特别声明:意向书签订前,甲方已对转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乙方如实披露,乙方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及现状已进行了解且无异议,自愿申请交易,自愿成交。双方充分了解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仅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交易提供服务平台,不对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土地状况的真实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宗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             ,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详见《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条 本意向书拟转让宗地用途为        ,容积率       ,具体规划条件及建设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南住建建设条件意见书〔 〕 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乙方知悉本宗地转让文件中的《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有关内容,承诺将按以上要求执行。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五条 乙方知悉本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公示    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转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

第六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         日在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签订《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转让合同》《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本《安置留用地转让意向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意向书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名时提交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壹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

 

转让人(章):                 拟受让人(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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