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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新规11月起施行 住房局给您全解读申请指南
时间:2012-09-25 来源:广西房地产信息网
 
编者按:“商品房太贵了,我买不起!经济适用房门槛太高,达不到申请资格!”类似以上心声并非个别现象,而反映的是社会夹心层的普遍声音。为确保更多“夹心层”民众能住上房子,南宁市出台《南宁市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南宁限价房新规已定于11月正式施行。此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夹心层”的极大关注。那么,究竟新规执行后,您是否符合限价房申报资格?限价房又该如何申报呢?不如让南宁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需符合4大条件

    【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所谓“夹心层”,是对不符合廉租房和经适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南宁家庭或个人的一个比喻。限价房的推出,将为“夹心层”购房开辟多一条途径。

    《通知》明确规定了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对象既可以是已婚家庭也可以是单身家庭,而在申请人的户口要求上,《通知》进行了细化,即“取得南宁市区内城镇居民户口满一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主要是为了优先解决本地户籍、有迫切住房需求的人群。此外,《通知》对家庭财产要求也进一步细化为“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为的是“确保限价房保障到真正需要的对象”。据了解,2011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972元。

    《通知》规定,限价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的,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申请家庭购买一套限价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就不能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房了。

    那么,“无自有产权住房”又如何理解?《通知》明确,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均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答疑】

    问:现实中很多人的户口挂靠在单位,属集体户口,这属不属于申购人限制条件中所指的“城镇居民户口”?

    答:只要是南宁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分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属限制条件中的“城镇居民户口”。

    问:条件3中提到“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南宁市购买过住房或建有自有产权房,但现已转让,算不算无自有产权住房?

    答:不算,这种情况以及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问:条件3中要求申购者须“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条件4中在统计家庭成员财产时,又有“房产”这一项?是否矛盾了?

    答:这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人在外地有房子,还有些人在南宁市购买土地建自建房但没办理房产证,为保证公平,这些异地房、无证自建房,都要算到家庭财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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