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4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南宁市“国五条”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通知》从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稳定普通商品住房及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等六个方面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求认真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2013年南宁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通知》强调继续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在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同时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对于广为关注的个税征收问题,《通知》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法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包括: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查闲置土地和炒地、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规避限贷政策,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